维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维迈科建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泛影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624执异18号 申请执行人暨异议人:维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566565115T),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2167号1幢220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温州泛影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85G7H2E),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百里西路工会大厦1、2幢201室南首第二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24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维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泛影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暨异议人维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追加温州泛影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异议称:在被执行人温州泛影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下,被执行人股东***、***应在其认缴额度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经工商官网查询:***、***认缴额分为:95万元、5万元,实缴金额为0。现被执行人温州泛影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隐匿财产,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其股东理应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以上申请,请审查准许。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维迈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泛影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温州泛影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维迈科建集团有限公司新增项目工程款540296.2元。执行案号(2023)浙0624执745号。执行过程中,厦门和盛兴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2023年6月1日,本院做出(2023)浙0624执74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温州泛影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95万元,***认缴出资额5万元,认缴出资日期2046年12月31日,目前实缴出资0元。维迈科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经市监部门核准,公司名称变更为维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出资可加速到期,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执行人温州泛影天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股东***、***至今未履行出资义务,在此情况下,异议人要求追加公司股东***、***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为(2023)浙0624执74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分别在人民币95万元和5万元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唐浏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