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3民初2003号
原告:昆明日科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3096252603。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南大道中断大润发商业广场3号写字楼18层1809室。
法定代表人:**,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昆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662459209。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新发村鼎***9幢A区70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日科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昆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昆明日科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日科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日科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昆明日科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