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2民初11485号
原告:***淩电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南屏街88号世纪广场C1栋10楼E、F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X22601421X。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昆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新发村鼎***9幢A区7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662459209。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江,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淩电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被告云南昆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淩电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淩电梯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 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