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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联山农场十七居民小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8民初45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南联山农场十七居民小组。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南联山农场。 负责人:管品伟,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盛发工程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2**4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68617349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南联山农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南联山农场。 组织机构代码05222854-1。 负责人:***,主任。 被告:云南昆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新发村鼎***9幢A区70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66245920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加,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宣威市。 原告***与被告南联山农场十七居民小组、盛发工程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南联山农场管理委员会、云南昆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133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陈 瑜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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