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8民初45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南联山农场十七居民小组。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南联山农场。
负责人:管品伟,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盛发工程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2**4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68617349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南联山农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南联山农场。
组织机构代码05222854-1。
负责人:***,主任。
被告:云南昆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新发村鼎***9幢A区70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66245920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加,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宣威市。
原告***与被告南联山农场十七居民小组、盛发工程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南联山农场管理委员会、云南昆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133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陈 瑜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