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昆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2601执146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昆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662459209,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新发村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6626297806,住,住所地文山市环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云南昆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26民终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保证金1000000.00元、工程款317000.00元及利息。权利人于2019年9月11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于2019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但未实际履行义务。 2.于2019年9月12日、2020年9月14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经查询,其银行账户无银行存款,但被执行人***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另案冻结,但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涉案标的较大,待本院划拨其银行账户存款后参与分配。 3.被执行人***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所经营使用的场地属于向案外人承租,其所有的车辆属于驾校教练挂靠在***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名下,且未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变现。 4.该案属系列案,于2017年11月23日以(2016)云2601执1138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股权进行冻结。 5.于2018年9月17日向文山市住房管理中心、文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或不动产登记信息。 6.于2019年9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组成合议庭讨论,合议庭统一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