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民初47750号之三
原告:广达创远(河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农科路北1幢16层1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85082885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9年8月2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天安数码城天祥大厦10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58455M。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1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的员工。
上列原告广达创远(河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广达创远(河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达创远(河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26元(原告已预交),按规定收取2563元,由原告广达创远(河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杜阳
人民陪审员*碧莲
人民陪审员*祖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