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终134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达创远(河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农科路北1幢16层1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85082885G。
法定代理人:焦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天安数码城天祥大厦10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58455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广达创远(河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广达创远(河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达成和解。同日,广达创远(河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对方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29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445元,减半收取6722.5元,由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445元,减半收取6722.5元,由广达创远(河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广达创远(河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多预交的672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勇
审判员林高峰
审判员谢文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