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分公司

2020催5某某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分公司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晋0106民催5号 申请人:**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分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西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米洋,山西恒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8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分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300051/24135249、票面金额为人民币6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