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晋0106民催5号
申请人:**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分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西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米洋,山西恒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8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分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300051/24135249、票面金额为人民币6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