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314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6年12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潮安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银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银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2】1117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交结案申请书。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说明及转账记录,用于证明在2022年9月23日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于本案立案前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不存在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基础,本院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平
执行员 ***
执行员 胡 洁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