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银雁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银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65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银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市花路创凌通科技大厦B座十四层、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天安数码城天济大厦8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街道岳麓大道355号西城龙庭1-4栋商铺10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银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湘0104民初416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银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6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6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6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收益类保险、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于2022年7月1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三辆,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9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2年9月21日,将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1951.92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51951.9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左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