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651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银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市花路创凌通科技大厦B座十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街道岳麓大道355号西城龙庭1-4栋商铺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593277274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银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04民初4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该生效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伟佳招标采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54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