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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深圳市银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295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银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市花路创凌通科技大厦B座十四层、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天安数码城天济大厦8C。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银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5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向上诉人**送达判决书,上诉人于2019年10月9日寄出上诉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15天上诉期限。上诉人超过法定上诉期限提起上诉,其上诉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不成立。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