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执异183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深圳市银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号创凌通科技大厦B座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57670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2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本院在执行**与深圳市银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深圳市银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劳人仲案【2017】9073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被执行人)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4日诉至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深劳人仲案【2017】9073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受理,案号为(2018)粤0304执32146号。被执行人认为上述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申请执行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因此,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理由如下: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被执行人变更住所后,仍向被执行人原住所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导致被执行人未收到仲裁裁决,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涉嫌违反法定程序。二、被执行人因业务发展需要,调整申请执行人的工作地点,先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工作安排通知书》和《返岗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多次不服从工作安排,被执行人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申请执行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出示三份通知书,也未将住所地告知仲裁委,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三、被执行人解除与申请执行人劳动关系是依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经法定程序进行的合法有效解除。综上,请求不予执行深劳人仲案【2017】9073号仲裁裁决,从全国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撤回被执行人的被执行信息。
经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赔偿金等争议一案于2017年12月4日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该委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深劳人仲案【2017】9073号仲裁裁决,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17年11月1日至3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891.77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5610.24元。
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8)粤0304执32146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提出执行依据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存在以下四种情形,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裁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被执行人现提出本案执行依据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存在仲裁程序违法、申请执行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执行法院应当审查的四种情形范围。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深劳人仲案【2017】9073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被执行人)深圳市银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不予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