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银雁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银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执321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银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八路云松大厦14楼A**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57670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银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7]907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36502.01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38116.59元,扣收执行费464.77元,余款37651.82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7]907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银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40×××19账户的冻结; 二、(2018)粤0304执32146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 伟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