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4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光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朝记,该公司副书记。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炫兑,河南三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见更,男。
上诉人洛阳市光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见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市光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朝记、陈炫兑、被上诉人*见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姬秋萍
审判员 王 睿
审判员 杨元卿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