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光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泰贸照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光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302财保8号 申请人:河南省泰贸照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369号恒生科技园B-15号楼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洛阳市光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柳林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省泰贸照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光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交通银行洛阳西工支行4130××××1082账号存款1550000元。并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泰贸照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光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开户行交通银行洛阳西工支行账号4130********的存款155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泰贸照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