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302民初284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泰贸照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369号恒生科技园B-15号楼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光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柳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泰贸照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光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泰贸照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泰贸照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泰贸照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52元,减半收取计9126元,由原告河南省泰贸照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