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光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洛阳市光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洛民终字第4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光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书记。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三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上诉人洛阳市光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市光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