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民初5608号
原告:湖南顺意居住宅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常德市武陵区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一般授权。
被告:湖南欧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顺意居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欧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顺意居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顺意居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6元,由湖南顺意居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