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2民初3323号
原告:常德市湘乐涂油漆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湖管理区西湖镇东湖中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告:湖南欧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汇金社区常德大道(居和嘉美建材广场二期4栋301-3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德市湘乐涂油漆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欧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常德市湘乐涂油漆涂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常德市湘乐涂油漆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