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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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2民初2646号
原告:常德市湘乐涂油漆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湖管理区西湖镇东湖中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德市武陵区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欧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汇金社区常德大道(居和嘉美建材广场二期4栋301-3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德市湘乐涂油漆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欧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常德市湘乐涂油漆涂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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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常德市湘乐涂油漆涂料有限公司以与湖南欧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德市湘乐涂油漆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计639元,由常德市湘乐涂油漆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