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719号
原告深圳市伟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桑颖,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红光,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伟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伟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37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718.50元,由原告深圳市伟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敏通
人民陪审员梅干军
人民陪审员曾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