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粤0304民初4881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531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4766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 薇
书记员 梁丹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