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10民初8841号
原告:深圳市中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黑龙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原告深圳市中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中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中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顾喆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姜 雪
书 记 员 马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