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市钇民程伟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2民初9429号
原告:天津市钇民程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南)创意中心A座1849室。
法定代表人:原莉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A座605。
法定代表人:田东方,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钇民程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钇民程伟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中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8.5元,由被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司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