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航天欧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中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393号

原告深圳市航天欧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新洲路交汇处东南侧航天大厦B3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公司法务。

被告深圳市中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深南西路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A座605,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航天欧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92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03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秀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