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怡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三门峡怡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24民初2600号
原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县翰林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22400582739。
法定代表人:张建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波,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怡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板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6817591936。
法定代表人:王商隐。
原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三门峡怡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审判员  刘志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