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5676号
原告:陕西沣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1121。
法定代表人**发,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某,19xx年xx月x日生,住咸阳市秦都区,系原告公司人事主管。
被告:***,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陕西沣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陕西沣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基于民事处分权的行使,原告在不违反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依法撤回起诉,符合法律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沣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陕西沣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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