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执3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富强村和平组。
法定代表人方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韶山市宏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韶山环球铸铁有限公司厂房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韶山市宏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潭仲裁字第18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韶山市宏宇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22年12月9日,申请执行人湖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韶山市宏宇制造有限公司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2022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湖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将本案全部执行费1784元主动支付至本院执行费专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湘潭仲裁委员会(2022)潭仲裁字第184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波
审 判 员 罗 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