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执3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富强村和平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7221528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湘潭宏宇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区九华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4M4CU6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宏宇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潭仲裁字第18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潭仲裁字第186号裁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波
审 判 员 罗 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