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方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宿州荣巨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2执29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富强村和平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7221528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宿州荣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金悦城6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8LJ4UL8Q。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荣巨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依据(2022)湘0302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408552.32元,执行费26485元,利息另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 截至2022年11月28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408552.32元,执行费26485元,利息另计。由于目前新冠肺炎疫情严峻,难以外出(含上户)强制执行,此状况的持续时间尚无法确定,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2)湘0302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须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张 成 代理书记员  张 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