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方晟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湘潭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2执97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富强村和平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潭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潭邵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国,男,194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申请执行人***,女,194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湘潭星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富洲路98号九华服务大楼14层140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湘潭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国、***与被执行人湘潭星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湘潭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国、***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湘潭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湘0302民初3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苏 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