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2执97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富强村和平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潭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潭邵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国,男,194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申请执行人***,女,194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湘潭星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富洲路98号九华服务大楼14层140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湘潭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国、***与被执行人湘潭星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湘潭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国、***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湖南湘潭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湘0302民初3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苏 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