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302执2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潭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潭邵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国,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国,男,194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申请执行人:***,女,194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潭邵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湘潭市中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吉安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3民终8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潭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国、***、湖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市中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为228857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以愿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该案为由,提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3民终807号民事判决书。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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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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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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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