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2民初131号
原告:***,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湖南和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松路48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时代阳光大道西99号富景园小区综合楼302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南和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