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天(湖南)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和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2民初131号 原告:***,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湖南和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松路48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时代阳光大道西99号富景园小区综合楼302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南和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