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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和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4702号 原告:***,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和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松路48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和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2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 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