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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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4702号
原告:***,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和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松路48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和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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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 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