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22民初2792号
原告:***,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市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添,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安县教育局,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白牙市镇东安大道153号。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被告:东安县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安县白牙市镇舜皇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和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松路48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时代阳光大道西99号富景园小区综合楼302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东安县教育局、东安县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和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