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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众鑫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民申9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3年4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系湖南省衡山县店门镇梅桥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11月20日出生,湖南省衡山县,系湖南省衡山县店门镇梅桥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众鑫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双拥路9号长城万富汇大厦金座12008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湖南和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松路4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众鑫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鑫监理公司)、一审第三人湖南和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天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8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与众鑫监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证监留存公司登记表》显示***将监理工程师证书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留存在公司,《个人账户明细对账单》显示众鑫监理公司共向***支付9800元工资,《证件异动申请表》证明***是“辞职”,以上事实可以证明双方成立劳动关系;(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三)众鑫监理公司扣押证件作要挟,强迫***退还工资和养老保险金是一种违法行为。请求依法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众鑫监理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与众鑫监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本案中,***与众鑫监理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对于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主张,其将自己的证书、执业证留存在众鑫监理公司,该公司分别于2019年9月18日和10月17日以工资批量代发的名义总计向其转账支付9800元,其离开公司时办理了离职手续,以上事实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未举证证明其为众鑫监理公司提供了具体的劳动,亦无证据证明其受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约束,接受公司管理。众鑫监理公司虽向其支付了9800元,但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有理由相信该9800元系众鑫监理公司向***支付使用其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的对价,***离开公司时退还了众鑫监理公司支付的9800元和相关社保费用,该行为亦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履行特征。综上,原审认定***与众鑫监理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程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