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民初32957号
原告:上海夸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砡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娟,女。
被告:上海融光寰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夸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融光寰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夸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夸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夸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计227.50元,由原告上海夸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 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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