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铸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282执1680号
申请执行人:闻光顺,男,1974年04月12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01月24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06月1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执行人:杨跃,男,1982年08月01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30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
被执行人:灵宝市铸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灵宝市铸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长命。
第三人:闻粒历,女,1998年2月28日生,,汉族,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
关于第三人闻粒历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18)豫1282执168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查。
经审查查明,***与***、***、杨跃、***、灵宝市铸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7月17日灵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灵人社劳监理字【2017】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5日内支付清拖欠的闻光顺工资38000元,***、***、杨跃、灵宝市铸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文书生效后,***、***、杨跃、***、灵宝市铸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闻光顺2018年10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豫1282执1680号,执行中闻光顺于2018年5月1日死亡,死亡时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女儿闻粒历,第三人闻粒历以继承***在本案的债权为由提出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死亡后,其享有的本案债权应当作为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闻粒历作为本案闻光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在本案享有的权利,因此,闻粒历作为遗产继承人,其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继承***在本案享有的权利,理据充分、正当,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闻粒历为本院(2018)豫1282执1680号
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灵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灵人社劳监理字【2017】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闻光顺的权利归其享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