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铸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2执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04月1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06月11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7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0月23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8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
申请执行人:景红帅,男,1976年04月1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01月24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06月1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执行人:杨跃,男,***年08月01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30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
被执行人:灵宝市铸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灵宝市铸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长命。
本院在执行***、***、***、***、***、景红帅与***、***、杨跃、***、灵宝市铸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杨跃、***、灵宝市铸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O一八年十十一七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