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282执15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04月1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06月11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7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0月23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8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
申请执行人:景红帅,男,1976年04月1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01月24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06月1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执行人:杨跃,男,1982年08月01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30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
被执行人:灵宝市铸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灵宝市铸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长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人社劳监理字[2017]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灵宝支行营业部的账户24×××33存款7359.70元,
2、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