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282执159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04月1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06月11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7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0月23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8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
申请执行人:景红帅,男,1976年04月1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01月24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06月1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执行人:杨跃,男,1982年08月01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30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
被执行人:灵宝市铸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灵宝市铸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长命。
本院作出(2018)豫1282执15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灵宝市铸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灵宝市铸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灵宝市铸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