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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深圳市某某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申27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西南路**号*栋102。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2098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对被申请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数额认定错误,且二审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行为。为此,申请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进行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7000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人***不服本案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其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进行审查。根据***的再审申请,其主要认为二审判决认定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缺乏证据,且认为二审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行为。对于解除合同的赔偿金问题,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已对***在2017年5月和6月的工资进行了核算,进而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数额,二审判决对***的工资及赔偿金的核算并无不当,***主张赔偿金应为7000元,但并无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在申请再审时认为二审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行为,但并无证据证明,其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