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5民初1073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庄浪县万泉镇***三社62号。
被告: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镇***七组16号。
原告***与被告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后。书面通知***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000元,但***至今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