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0422执153号
***、**可、***、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可、***、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0422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当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可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1799.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70元;被执行人***、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63051.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8元、执行费240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可银行存款42469.67元,划拨被执行人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165962.78元,共计208432.45元,其中205459.45元由申请人领取,2973元作为执行费已转至本院执行费专户。至此,(2022)甘0422民初2045号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2022)甘0422民初2045号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