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正隆信通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鑫鼎工贸有限公司、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23民初68号 原告:***鑫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一条山镇人民路33号1幢1**1-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 法定代表人:管风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鑫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鼎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鼎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鑫鼎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