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23民初68号
原告:***鑫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一条山镇人民路33号1幢1**1-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
法定代表人:管风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鑫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鼎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鼎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鑫鼎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