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5民初177号
原告:**,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华池县。
被告: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杨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