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梓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5民初177号 原告:**,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华池县。 被告: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昭通路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杨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