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执27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中市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来。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1979年2月2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5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执行人: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兴业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华阳村堰头14组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该案(2019)苏0507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并同时支付以4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期内利息,以4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2.5%(按15%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应向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7454元。三、被告***、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28796元,由被告***、***、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8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人民币5344662.5元及相关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8月26日,本院通过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收上述文书后未履行义务,寄送其余四被执行人的上述文书因“电话无人接听”、“收件地址欠详”“收件地址查无此人”而退信。后本院以张贴公告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上述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 2.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在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金星花苑东商住楼1号、2号房地产的可得租金,承租人***于2021年6月21日将应支付给***的租金人民币36000元交至本院账户。因本案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大市法院范围内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执结,上述款项目前暂无法退付申请执行人。 3.本院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39349.06元。因本案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大市法院范围内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执结,上述款项目前暂无法退付申请执行人。 4.本院在9起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对案外人江苏永联精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市华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冻结期限自2020年8月28日至2023年8月27日。但两笔债权目前发放条件均不成就,故无法强制提取。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房地产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5.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苏E×××××、苏E×××××、苏E×××××等共计21辆汽车,因无法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车辆具体下落,暂无法处置;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于2001年的苏E×××××义鹰牌摩托车一辆,因价值较小已届报废不再予以查封处置。 6.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街道××路××号的房地产(权证号:043014191923、043014191924、0430141922,查封期限自2018年11月14日至2021年11月13日)、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室的房地产(查封期限自2018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丽岛别墅15幢房地产(查封期限自2021年3月19日至2024年3月18日)、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金星花苑东商住楼1号、2号房地产(查封期限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21年10月30日)、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领岛别墅83号房地产(查封期限自2021年3月19日至2024年3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石湖湾花园北区268幢803室、位于苏州市吴中区苏苑新村53幢307室、位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花园27幢208室的三处房地产(查封期限自2021年8月17日至2024年8月16日)。被执行人对本案执行依据不服,正在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次执行中暂未启动上述房地产处置程序。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房地产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7.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2021年8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先后发起多轮网络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8.2021年8月16日,本院至被执行人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暂未查获可供执行财产。 9.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其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惩戒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经检索,五被执行人目前在本院及省内其他法院未发现有作为原告或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五被执行人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有效执结,金额较大。 11.2021年8月16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2.本案立案标的5344662.5元,已执行到位75349.06元,尚有执行标的5269313.44元及相关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予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