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执5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5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0336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36033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4年10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新区支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4990266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6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164元,由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37元,由被告***负担8927元(含公告费600元)。其中,原告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327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8327元缴纳至本院(户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228400406139805069;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原告直接交付第三方的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79580.33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7094元,合计486674.33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2020年4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履行本案义务,被执行人未申报其财产,也未主动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二、2020年4月14日、7月6日、7月15日、7月20日、8月3日,本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执行查控系统上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并冻结其相关银行、互联网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 三、2020年4月17日、6月16日、7月9日、8月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执行查控系统上查询不动产、车辆、股权、公积金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苏ESUXXX汽车一辆,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查封该车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但由于未能实际控制车辆,故暂无法处置; 四、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发函至安徽省六安市**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截止2020年4月24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六安市**县有相应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因被执行人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的关联案件,截至2020年8月19日,其在江苏省范围内另有6件被执行案件,均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作为债权人的案件; 七、2020年8月21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情况,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款项,被执行人尚有执行标的479580.33元、执行费7094元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银行查询回单、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回执、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回执、邮寄凭证、委托事项查询函、约谈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虽有车辆,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条第(二)项关于“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难以处置;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5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弛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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