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9986号之一
原告:苏州中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摆渡口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奥斯韦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济开发区湖光路1299号电商园1幢708-32。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中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奥斯韦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苏州中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中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9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548元,合计人民币3739元,由原告苏州中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